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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拿人钱财不与人消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4:36 法制早报

  控方:

  证据证实,2000年下半年,玉林市原公安局局长吴昌考不服贺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家属找到梧州市长洲区区委书记包军,包又通过梧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庭长黎某与该院副院长李某联系,从而结识了在北京学习的杨多铭。杨多铭答应给吴案予以帮助。包某与黎某分两次送给了杨多铭6万元。

  同年8月25日,高院刑二庭对吴上诉案评议后,由副庭长将合议意见向杨作了报告。杨同意合议庭对吴不认定贪污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受贿罪按刑法10年判,并要求复议。3天后,刑二庭进行了复议,并提交审议通过,最后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改判10年。11月,为了感谢杨多铭,包某等人又找机会给杨送了5万元。

  辩方:

  杨多铭在二审时推翻合议庭拟由无期改判缓刑的意见,坚持要判吴某十年。被告如果真的拿了钱,从无期改判十年足以交待的角度做有罪推定,可以理解为被告精明。

  然而,2003年5月,已不分管刑庭及审监庭的杨多铭,在以审委会委员的身份参加了同一案件的申诉讨论时,率先发言,坚决反对审监庭对吴案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意见,并最终形成了驳回申诉的决定。

  这就不得不让人对被告人是否为此案曾拿过他人10几万的问题提出质疑。在事过境迁,没几个人注意的几年后,怀揣着别人10几万,丝毫不体现“拿人手软”,丝毫不懂得为避“引火烧身”而顺水推舟;相反的,在三年前二审中推翻缓刑之后,再次阻止其改判无罪的“艰苦努力”,客观行为表现出的是在给吴昌考予以关照吗?换一种理解,面对被告人对吴案的态度、做法,恐怕连吴昌考都不能不怀疑,他究竟是给了杨多铭十几万还是欠了被告人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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