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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滞纳金鼓励补缴 广东出台政策也有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5: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社保基金征缴办法已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本报讯记者曾璇报道:本报一连两日报道社保滞纳金的问题(详见本月14日A1版、15日A4版),引起多方关注。15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厅长将向上反映情况

  方潮贵表示: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国家法规没有修改以前,只能严格依法执行。但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他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有关方面都表示,对交社保滞纳金曾多次给予“赦免期”。不过,现实中,还是存在由于嫌滞纳金过高对社保望而却步的情况;此外,还有因单位改制、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缴费中断,补缴时也可能面临缴滞纳金,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南京可视情况暂不收

  据了解,兄弟省市对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出台过一些相关政策,如江西规定困难企业可有半年的补缴期,补缴期内缴纳的,可免收滞纳金;对单位改制后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欠费的,也不收滞纳金。去年年底,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收逾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若干处理意见》则规定了七种情况补缴社保费暂不收滞纳金;同时,对四类特殊情况作“减刑”处理,将滞纳金由按日加收2‰减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即相当于原来的1/4。这四种情况是;参保单位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的;在社保稽核中经查实需补缴社保费并主动按时足额补缴的;特困企业职工因档案管理、劳动关系转移等非本人原因引起社保缴费中断的;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保费的。“意见”据说对扩面征缴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广东是否有减免空间

  为何兄弟省市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减免滞纳金鼓励补缴?广东是否也有空间?对此,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表示:国家大的立法原则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在掌握这一立法原则又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也可以有空间出台政策。据悉,《广东省社保基金的征缴办法》已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不过目前尚未提交到省人大,“办法”对滞纳金的问题,可能也会作出相应规定。李焕新同时表示,如何在惩教结合的大原则下,找到政府及行政责任相对人愿意接受的方案,需要组织法律力量开展研究。在缴纳社保问题上,有恶意逃避的,有疏忽漏缴的,有对政策不掌握漏缴的,等等,因此,地方出台政策时也要理性分析、区别对待。(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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