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十送红军》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6:52 法制早报

  同出自《长歌》 相似并非“克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05年6月29日

  ◇审判长:张广良

  审判员:任 进

  陪审员:侯占恒

  书记员:芮松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庸。

  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李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本

  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朱晓,新世纪大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电视台。

  代理人:黄伟,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之,原总政歌剧团团长、总政交响乐团团长。

  代理人:李秀兰,中国交响乐团二级演员、声乐系主任。

  随着电视连续剧《长征》的播出,歌曲《十送红军》以其优美动听的旋律深受广大观众喜爱。但事隔不久,《十送红 军》的作者朱正本和《长征》主题曲的改编者王云之及摄制播放此剧的中央电视台却被诉至法院,《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 王庸诉称,歌曲《十送红军》抄袭了《送同志哥上北京》中的部分曲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送同志哥上北京》系江西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王庸是该曲谱的改编 者。驳回了王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送红军》是否是抄袭之作的官司终于水落石出,有了定论。

  一审认定:

  《送》、《十》系“兄弟”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送同志哥上北京》(简称《 送》曲)系《长歌》的改编作品,另一部分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十送红军》(简称《十》曲)侵犯了《送》曲的著作 权。

  一、王庸的《送》曲已经跳出民歌《长歌》的范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对其要求确认改编者身份的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根据朱正本采风的时间和当时的情况,以及《送》曲和《十》曲存在的一些相似之处,但法院认为,即使认定朱 正本确实接触了《送》曲,也不能认为《十》曲是据此改编的,更不能由此认定朱正本侵权……

  从风格和表达感情的基调来说,《十》曲和《长歌》的距离更加接近,应认定《十》曲是以《长歌》作为改编的基本 母体的。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朱正本的行为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故对于王庸要求认定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的行为构成 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送同志哥上北京》系江西赣南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原告王庸系 该曲谱的改编者;二、驳回原告王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

  《十》“遗传”《送》8小节

  王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诉称:一、《送》曲是王庸根据江西赣南民歌《长歌》改编而形成的改编音 乐作品,王庸对此享有著作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二、原审法院对于《十》曲及据此改编而用于电视剧的有 关乐曲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是错误的。《十》曲是从《送》曲改编过来的,而非仅仅是“借鉴了相关部分”,其与《送》曲的相 同部份的内容是“抄袭”而不是“偶合”。此外,原审法院以各被告的行为没有侵权故意为由否定其侵权行为性质,此种认定 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朱正本和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终审法院:

  《送》、《十》同属演绎作品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王庸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的《送》曲从《长歌》改编而来,王庸为该作品的改编者这一认定并无异 议,故本院将仅围绕上诉人王庸提出的如下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一、 朱正本是否实际接触过《送》曲。

  王庸主张朱正本在采风期间实际接触了《送》曲,并提交了曾宪屏的证言予以证明。对此证言的证明力,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本案中,曾宪屏未出庭作证且无正当理由。对于该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可。王庸以此证明朱正本实际接触了《 送》曲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十》曲中是否有8个小节与《送》曲有独创性的8个小节相同,朱正本、王云之及中央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 抄袭。

  原审法院认定《送》曲是从《长歌》改编而成,属于演绎作品。在判定他人是否剽窃了演绎作品著作权时,应判断被 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演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且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演绎作品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曲前接触过《送》曲,且《十》曲与《送》曲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 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故《十》曲与《送》曲不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对于王庸认为《十》 曲抄袭了《送》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亦当然不构成对王庸《送》曲著 作权的侵犯。

  综上,对于王庸要求法院确认《十》曲抄袭了《送》曲,并以此确认朱正本、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侵犯其著作 权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出的朱正本、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未侵犯王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10元,由上诉人王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