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场”也应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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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20:53 法制晚报 | |||||||||
法晚报道,韩女士原本是高位肠梗阻患者,但在配合医生做宣传片时,却被称为肿瘤患者。于是,她将侵权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播广告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虽然胜诉,但法院只判赔6000元。 不难理解,韩女士是出于对医生的感激之情,才答应为其宣传片“捧场”的。然而这样的好心,却无意中让自己为对方当了一次“托儿”,成了虚假广告的帮凶。
其实,韩女士之所以吃亏就在于没有和对方签订细节合同,才让人钻了空子。国人向来在“捧场式”的合作中顾及面子,不愿细抠合作细节,更不愿签订合同协议。可事实上,有些人就是抓住了这种心理,挖好了陷阱等着别人跳。所以笔者以为,就算是“捧场”,也决不能只听对方的口头承诺,起码也要签上一份合同。这样,就算被“坑”了,打起官司也有把握得多。 作者:马龙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