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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率先出台“国家赔偿”追偿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2:31 东方早报

  在支付国家赔偿后,该按什么程序让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早报记者昨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该院在全国率先制定追偿“细则”,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江苏是全国第一个建立完备“申请国家赔偿”告知制度的省份,据统计,自《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65件,其中依法决定赔偿的130件,赔偿金额346万元已向赔偿请求人全额兑付。但赔偿机关“垫付”国家赔偿后,也遇到了在全国不少地方普遍存在的难题:一是个别地方财政未能足额核销赔偿费,二是《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对有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因条款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强的细则,向有过错工作人员追偿有困难———10年来,江苏仅对1起国家赔偿案启动追偿程序。“只要客观上存在‘谁垫付谁吃亏’的现象,就可能影响以后的国家赔偿支付工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惠明表示。

  [追偿条件]三种情形法院可行追偿

  就此,江苏省高院日前通过的《规定(试行)》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向责任人追偿: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追偿数额]不超过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追偿数额将根据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造成的后果等,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确定,以该次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2倍。追偿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可分期支付,也可一次性缴纳;对不主动履行的将从工资中扣缴。

  [追偿单位]所在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据了解,追偿工作由被追偿人所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小组)办理,决定做出前应就责任承担、追偿数额、给付方式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申辩、减免要求;然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并作书面决定;被追偿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1次,审委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作者:早报江苏专稿 赵鹏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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