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率先出台“国家赔偿”追偿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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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2:31 东方早报 | |||||||||
在支付国家赔偿后,该按什么程序让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早报记者昨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该院在全国率先制定追偿“细则”,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追偿条件]三种情形法院可行追偿 就此,江苏省高院日前通过的《规定(试行)》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向责任人追偿: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追偿数额]不超过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追偿数额将根据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造成的后果等,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确定,以该次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2倍。追偿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可分期支付,也可一次性缴纳;对不主动履行的将从工资中扣缴。 [追偿单位]所在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据了解,追偿工作由被追偿人所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小组)办理,决定做出前应就责任承担、追偿数额、给付方式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申辩、减免要求;然后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并作书面决定;被追偿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1次,审委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作者:早报江苏专稿 赵鹏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