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球场撞伤行人 无错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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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4: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万州“篮球官司”有了定论,伤者自行承担损害责任 篮球场上打球,运动员撞伤行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备受关注的万州“篮球官司”终于有了定论———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撞人运动员无过错,伤者忽视安全穿越球场,自行承担受伤责任。
事件:行人过球场被撞伤 2004年6月1日下午,万州区桥亭中学学生冯某与同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14时许,家住桥亭中学职工宿舍的潘某在回家途中进入篮球场,冯某在后退接球时将潘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潘某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 事后,潘及家人先后多次找冯某和学校协商解决此事,要求赔偿医疗费等,遭到拒绝。 一审:运动员赔偿八千元 冯某和学校的观点一致,都认为“没有过错”,篮球场在学校操场中间,四周有跑道和过道,潘某穿越球场时受伤,责任应在自身。潘及家人则认为,当天学校并未组织篮球比赛,冯某与同学课余时间自行组织打篮球,致人损伤应承担责任。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潘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及桥亭中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受伤的全部费用。对此,万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潘某花费的1.4万余元医疗费用,由冯某承担8000余元,潘某自行承担6000余元。 二审:伤者自行承担责任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利用课余时间与同学自发组织打篮球是正当行为。冯某在运动中将穿越篮球场的潘某撞倒,冯无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和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恶意,其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潘某明知篮球场上有人在打篮球且不是行人必经之道却穿越球场,忽视了篮球场这个特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其损害属于自己的过失造成,应自行承担其所受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冯某无过错不担责,潘某受伤的损失自行承担。 法官:侧重保护社会利益 “篮球官司”为何运动员不赔钱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二中院民一庭唐庭长。唐称,在体育竞技过程中,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运动员与观众之间以及运动员与体育场所周边人员之间,都有可能形成损害。这种损害有其特殊性,其处理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以往一般比照《民法通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赔偿问题,由大家来分担责任。 不过,现今这一原则已趋否定,业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此类受害行为属于一种“甘冒风险行为”。任何人参加体育活动或观看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种风险,受到损害应当自行承担。就本案而言,之所以选择自愿承担风险的规则来保护行为人(运动员冯某)的利益,而舍去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当社会利益的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选择基准应更多地侧重于对社会利益的考虑。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