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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菜“借用”水泵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7:3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17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肖春燕)淄博市博山区一家食品加工厂在宣传酱菜产品时擅自“借用”山东博泵公司的商标,法院认定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侵权,支付原告赔偿金1万元。

  原告博泵公司具有五十多年专业生产水泵的历史,2004年冬天,原告发现被告在厂内及厂门外的墙壁上悬挂有两块广告牌,其中在广告牌的左上侧醒目位置有一个标识,标识的
部分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原告合理调查费用1万元。

  因“酱菜”与“水泵”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产品,就一般商标侵权案件而言,由于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并可能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损害,被告的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产品水泵、油泵上使用的争议注册商标已经持续使用达二十多年,其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有重要份额,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认定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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