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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9:32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远通讯员李书品)从省检察院获悉,今后,我省检察机关将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不予起诉,可判可不判实刑的依法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处理的制度,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等。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
书中,要依法建议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对于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等3种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属于初犯、偶犯、从犯,往往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教育感化挽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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