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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的成熟需要学界的努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2: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观点:出现集体争议之后,从法制追求的目的和它解决途径的角度,应该更多的是由司法去独立、公正地解决,政府少介入。

  劳动刑法作为一个分支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完全能够确定的。劳动刑法的基本结构至少需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狭义的劳动刑法,即涉及到劳动权利,基于劳动自由、劳动权利的保护这一部分。第二部分,是当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基于这些劳动权利
被侵犯的情况,劳动者采取一定的集体行动,这些行动可能涉及到与刑法相关的问题。忽视刑法对劳动权利的有力保护,或者简单利用刑法制裁劳动者的集体行为,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看待群体事件,尤其是可能进入刑法领域的群体事件,是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很多此类争议产生的缘由或者难以解决的原因是政府的不当介入,其做法无助于事件朝着一个特别好的方向去发展。出现集体争议之后,从法制追求的目的和它解决途径的角度,应该更多的由司法去独立、公正地解决,政府少介入。为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地制定、修订、细化法律,探讨解决问题的较好途径和合理对策。

  劳动者集体行动的非罪化或刑事免则问题,非常需要研究。我国刑法的四个要件理论,没有给此类行为确立一个理论解释基础。我们需要研究这些行为的免责问题或者非罪化问题。在我国,往往是事件出现后,政府行为马上介入,并对其进行合法性、正当性判断,动用了政府强制性手段,影响了问题的解决。

  劳动刑法作为一个分支学科,它的成长更多地是有赖于劳动法学者的努力。回顾刑法的诸多分支学科成熟起来的过程,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在相应的部门法成熟以后,才能够成为刑法的一个分支。劳动刑法的产生和成熟,也遵循这个规律。

  关于立法模式,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强调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以维持统一刑法典体系。现在的问题是在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罪名体系尚未完整,这就需要劳动法专家们的努力,以促进刑法的修订。在刑法修订之前,司法解释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可以推动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集体行为的罪名作出司法解释。如果不能形成司法解释,也可以由权威机关下发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这种会议纪要实际上在起着司法解释的作用。劳动法学者应该通过一定的渠道,建议有关机关就此类问题先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以便于全国各地能够统一处理因为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司法机关有的时候要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但是如果存在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地方党政和司法机关当然必须执行,可能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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