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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规――客运经营者须为旅客投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4:06 扬子晚报

  北京讯 昨天,记者从交通部获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将从8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客运车辆经营者要为旅客投保责任险,不按规定履行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规定》要求,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
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同时,《规定》要求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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