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终结执行须先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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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法院:17种执行信息向社会公开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粤法宣报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行听证!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通报,日前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涵盖执行全过程的十七种信息。
当事人可以从三种渠道获得执行信息: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形式;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据了解,必须公开的十七种信息包括:执行立案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财产调查结果公开,采取强制措施公开,委托评估拍卖公开,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公开,中止、终结执行公开,审查案外人异议公开,执行听证公开,分配财产公开,执行款物收、付公开,被执行人欠款情况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执行法律文书公开,暂缓执行公开,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公开和执行纠错公开。 只有明确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是执行工作秘密的,才不能公开。 《规定》着重规范了重大执行事项审查应当听证的六种情况: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执行事项。 规定还明确: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或者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答辩理由、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审查结果和法律救济等内容,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