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修订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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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2:47 竞报 | |||||||||
本报记者白强报道 “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等六项规定将成为今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禁区”。在今天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实施10年来将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首次规定“六不准”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在原来的办理条例中,这6条几乎都没有规定。 “六不准”获代表认可 修订草案中的“六不准”能否被代表们认可?这成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副主任吴世荣最担心的事。“从目前人大代表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提出颠覆性意见的还没有。”吴世荣认为,修订草案中的“六不准”除了参考全国人大“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特别加上了“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裁判的”这一条。 “以任何形式去介入司法都是不应当的。”吴世荣认为,人大代表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属于事后监督。但吴世荣也认为,“案件在一审后,代表可以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