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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贱卖30万元 就是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5: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雪)昨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正式下发至各级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将配合国土资源部的“斩首行动”,在全省范围内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行为。

  《意见》规定,政府土地收益应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其具体比例或额度由市、县政府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补助费用不得拖欠。对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市县暂停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对划拨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评估价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经批准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应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省政府将重点打击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案件。《意见》规定:基准地价以外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基准地价以内的区域,协议出让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构成犯罪的标准为:土地流失的价格高于30万元。如果一块30亩的用地,按最低标准核查,每亩地即使少收1万元便构成犯罪。据悉,目前成都市的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为城区42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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