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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住房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7:2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18日讯(记者董震)企业破产后,原企业职工所住的单位房屋该如何处理?近日在东阿县第一棉厂就发生了一起纠纷,原棉厂职工周淑平手中持有缴“房款”的收据,却被告知“这钱缴的不是房款,而是住房押金”,其所住房屋仍然属于单位破产财产,并且被破产清算组将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卖出后被强行拆除。

  据周淑平反映,她原工作单位东阿第一棉厂2002年5月被裁定破产。今年3月30日,她
发现自己在棉厂居住的平房被强行拆除。经询问得知,棉厂破产后,所占土地和地上物(包括自己所住平房)已经被整体拍卖出售给东阿县土地储备中心,后由购买单位拆除。

  周淑平认为,自己已经于1993年向棉厂交付了800元的“房款”,虽然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房屋已经属于自己并且已经合法居住了多年,房屋应当是自己的;曾任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的李文春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的是“房款”,但周淑平交的钱应该是住房押金,而不是购房款,平房产权仍归棉厂所有,所以理应算作破产财产。他建议周淑平可以找有关部门领回已交的住房押金800元。

  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姜海如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和1993年国家有关企业内职工分配房屋等规定,周淑平收款凭证上的“房款”应定性为购买房屋使用权,即职工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房屋的使用权归职工所有,产权还属单位。此类房屋是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的,即使列入破产财产,根据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职工个人也应按照作价优先购买,以体现国家对职工的福利。

  目前,周淑平已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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