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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气工被同行打成精神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8:3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 石峻峰)九龙坡区石坪桥一液化气送气工在送气时被同行打伤,随后出现精神异常,警方依据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心因性精神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家属只好将几名施暴者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昨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10月31日晚8时,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液化气二门市相继两次接到陈家坪31号居民要气的电话,该门市送气工夏于川便驾驶摩托车前往送气。

  夏于川行驶到陈家坪7号时,突然,当地另外一家液化气公司员工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角落里冲出将夏于川撞倒。随后,该公司的另3名员工冉某、袁某、罗某也冲上来,一阵拳打脚踢,将夏于川打得口鼻流血倒在地上。

  围观市民赶紧拨打110报警,唐某几人才罢手扬长而去。经医生诊断,夏于川口鼻流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1月2日,夏于川出现精神异常、头痛、耳鸣失眠等症状,第二天转入该院神经外科,诊断为头部及左耳多处软组织损伤,脑电图显示中度异常,医生结论为脑外伤。

  12月6日,夏于川突然出现伤人、乱跑、毁物等精神病症状,随后,经过医院检查结论为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而此时夏于川已花去了12000多元的医疗费,打人一方却拒不支付医疗费用。

  为了确认夏于川的受伤是否与精神因素有关,高新区石桥派出所委托重医附一院作出精神病学鉴定。2004年4月6日,该医院作出“心因性精神障碍,与精神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的鉴定结论。

  夏于川的家人日前一纸诉状将唐某、冉某、袁某、罗某等5人告上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几名被告人承担责任,同时施暴者所在单位石坪桥某液化气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索赔医疗费、续医费等费用37万余元。

  昨日在法庭上,夏于川家属认为,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夏于川的精神伤害是非常严重的,打人方已经构成侵害。

  昨日,6名被告只有受到“怀疑”的液化气公司到庭,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整个事件与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这只是个人之间的事情,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另外的5名被告没有到庭,法庭审理后宣布,将对夏于川的精神病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再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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