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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只弄脏水流 法律可保护水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8: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徐琼

  在这里套用培根那句著名的话再合适不过了:排污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公正的判决则保护了水源。

  夹江这起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什么被省高院列入“典型案例”并要全省参考?省
高院人士解释得好,不是因为它有什么争议,而只因为它是环境污染案件!因为环境污染案件已日益成为司法诉讼的热点和公众维权的焦点。

  公众很容易注意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借重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的意思是,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方必须拿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责任。被告新万兴公司等4家企业败诉,就是因为不能证明自己未向盘渡河排污。道理很简单,这类诉讼,被告方多为公司、厂家,本身拥有技术优势和相关资料及记录,可以说更接近证据,甚至占有证据。而公民个人遭受了实际损害,本身就处在需要救济的弱者地位,再要求原告举证,无疑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此次终审判决成为典型案例的意义深远。不仅在于为养鱼人挽回部分损失,它更是对排污企业的警醒,是对其环境责任意识的督导。4被告企业振振有词称“排放的悬浮物并不超标”。可以看出,排污人认为,只要“达标”排污就无可厚非。然而,无论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只要排污致人损害即为侵权,即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适用。

  这一案例还是对公众环保维权的一次路径启蒙和公理昭彰。环境权是重要的生存权之一。污染损害必须赔偿,环境责任必须承担。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上升,边交罚款边排污、边交排污费边排污以及“达标”排污的违法风险必将加大———这一案例带给全社会的法律氛围清晰而久远。

  排污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利益关系,往往使得一些地方在治污问题上犹疑难决。好在,公众有司法这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水流被污染之后,我们还能找到清洁的正义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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