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证清白 企业为死鱼买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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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8: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省高院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省法院发布。由于4家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排污行为,省高院终审判令4企业赔偿眉山一养鱼老板经济损失30万余元。据悉,这是省高院首次将环境污染案列入典型案例公布,以后全省法院遇上此类案件可参照判案。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称,此举可让全省法院统一判案尺度,显示了省高院对环保案件的重视。河水入鱼池13万条鱼猝死 2002年3月,眉山人张君耀来到夹江县干江镇,租用6口鱼池,人工饲养一种叫长吻的珍稀经济鱼类,鱼池取水地点在盘渡河。当年5月初,夹江县境内普降大雨,盘渡河水位上涨,河水涌入张的鱼池……5月5日下午,鱼池中的长吻基本死亡。张君耀找来公证员现场公证,死亡的长吻半成品及苗种共有13万多条。死因查明 养殖水体受污染 几天后,四川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初步认定:此次事故为化学物急性中毒所致。夹江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初步分析原因:养殖场选址不当。2000年,因该养殖场发生基本同规模数量的死鱼事故,水利部门将该流域列为全县非水产养殖区。2002年9月,长江中上游监测站再次认定:鱼死原因是养殖水体受到严重的PH值、非离子氨和悬浮物污染所致。养鱼老板状告8企业 张认为,此次死鱼事故与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兴公司)等8家企业排放工业污水有关,遂将其诉至乐山中院,索赔170万元。 法庭上,新万兴等4家企业认为,张君耀在不能进行渔业养殖的水域开展养殖,风险应自己承担。4企业还称,它们主要生产瓷砖产品,工业废水中不含有致鱼死亡的非离子氨、PH值,悬浮物也不超标。另外4家企业或称已停产,或称没有排污,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乐山中院一审认为,不能证明鱼死亡与污染有因果关系,张在当地政府明令不能养殖的水域盲目大规模养殖,属自处危境,应自负责任,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不能举证没污染4企业赔30万 张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中,长江中上游监测中心评估张的经济损失为130余万元。省高院终审认为,事故发生期间,有4家企业能证明自己在此期间未生产,或没有实施排污行为。但新万兴公司等4家企业却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未向盘渡河排污,也不能证明张所受损失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此这4家企业在死鱼事故中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承担排放含有悬浮物的废水的侵权责任。由于死鱼事故还有严重的PH值、非离子氨等,因此4企业只承担1/3的责任,加上张在养殖场选址时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省高院终审判决4家企业共同赔偿张经济损失30万余元。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案,适用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当事人只需证明存在污染导致的损害后果即可,至于污染是否与某个企业相关,则由该企业举证,如果该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具备法律的免责事由、并且与污染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川法研本报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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