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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劳务派遣,十字路口的彷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8: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用工方式也在发生变革。面对新形势,怎样看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近年来,伴随着闽东南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开始在福建省被大量采用。

  据了解,仅去年福建省就派遣劳务人员6.8万人,其中下岗人员19632人,非农业转移人员23188人,城镇其他人员25180人。在福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不仅缓解了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而且对解决农民就业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值得引起人们重视的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因劳动关系复杂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不断,且普遍存在“维权难”等问题。在福建,劳务派遣正处于十字路口。

  记者了解发现,由于普遍存在“维权难”,因而劳务派遣中引发的问题,对现行的法律和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研显示,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便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全国总工会的一位人士说,受利益驱使,一些用人单位明知派遣单位与用工者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却视而不见;而一些派遣单位则默认用人单位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等权利,从而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有关部门的调查也显示,目前大量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80%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与全民工、合同工、轮换工有明显的差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降低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但如果对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动合同将被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就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问题、工伤待遇问题、民主管理问题等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目前不应提倡将劳务派遣方式作为主流用工形式,更不应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这样会形成劳务制度二元化,削弱职工的维权能力。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关系,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也利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逃避责任,甚至出现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签劳务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即使在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如护工、保安等,确实需要这种用工方式的话,也必须要加强管理。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则认为,为了适应当前一些弹性就业的需求,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不应该简单地限制,而是应该进行规范。

  专家们共同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应尽快出台,以弥补目前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空白,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即,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而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均由用人单位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等。

  劳务派遣有别于职业介绍,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而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社会所有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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