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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为国企改制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与搭上政策性关闭破产“末班车”的2167户国有企业名单一起浮出水面的,是在改制过程中如何切实保障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到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近段时间,哈尔滨电缆厂的职工代表们特别忙碌———企业正在酝酿改制,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几上几下审议、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在公示中。

  哈尔滨电缆厂是我国电线电缆生产的大型骨干企业,像千千万万曾经辉煌过的国有企业一样,人员包袱重、历史欠债多、经营机制不适应等种种弊病,使得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更令企业领导和职工们抱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哈尔滨电缆厂几次错过了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机会。“我们这次再也不能错过最后的机会了。”说这番话时,厂长刘云生的神情颇有几分壮烈。

  刘云生说的最后一次机会,指的是国务院不久前刚刚审议通过的“国企关闭破产工作4年总体规划”。根据这个规划,今后4年,国家将对2167户国有企业(涉及366万职工)实行最后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待4年规划执行完毕,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将转为依法破产。

  而与搭上政策性关闭破产“末班车”2167户国有企业名单一起浮出水面的,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如何切实保障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到位,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国资委:把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尊重和保障职工利益放在极为突出的位置

  今年5月,在国资委于重庆召开的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转让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媒体透露了国企关闭破产工作4年总体规划有关情况。他同时强调,这2167家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多、包袱重、地处偏僻,工作难度大。在关闭破产过程中,一定要把稳定放在首位。破产方案、职工分流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财产变现问题,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专项经费。

  之后仅一个月,国资委又于武汉举行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会上,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强调要切实加强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的厂务公开。中央企业在实施改革和重组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把企业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待遇等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要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涉及到职工下岗分流的问题,如果没有提交职代会审议,或者没有审议通过的,该企业分流方案就不能实施。

  此次会议还安排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刘湘东为与会代表作了题为《在国企改制工作过程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讲座。同时透露,国资委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制中的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要求改制企业要及时向职工公布改制方案和各项企业资产,操作必须公开透明。

  尽管我国自启动国企改革以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直是基本原则之一,但国资委把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尊重和保障职工利益放在如此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再三强调,却是近来出现的变化。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这是形势使然:其一,自国企改革启动以来,由于一些企业在改制中没有将改制方案和重要事项向职工公开,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甚至搞“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权益受侵,并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类的教训实在不少;其二,随着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行和逐步深化,其对激发、调动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管理的有效改进,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积极效应日渐显现,并且暗合了强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公司治理发展方向;其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体现在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必然要求尊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态度更加坚决主动

  与国资委在尊重、维护职工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上的积极变化相对应的,是工会组织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态度更加坚决主动。

  就在中央审议通过“国企关闭破产工作4年总体规划”不久,中华全国总工会即成立了以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为组长的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其基本职责就是督促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依法依规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切实做到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不折不扣地执行,从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据悉,全总已明确要求各省市总工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这些年来,尽管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一再强调,国企改制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也竭尽所能地履行维权职责,但在不少企业,工会主席根本进不了决策层,更谈不上主张权益,由于“源头参与没有搭建好平台,事后工作难免被动,甚至事倍功半”。全总去年开展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大调研结果显示,民主决策程序履行不到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绝非个别现象,其结果不仅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因为阻断了职工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而激化了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了改革成本。同时,工会工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主要表现为工会组织机构被撤并、人员减少以及履行职能缺乏应有支持等。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全总成立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无疑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示范意义。目前,工会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还未开始实质性工作,但此举已得到有关各方的广泛认可,特别是在工会系统内部引起强烈共鸣,一些人士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早就该成立了”。

  强化厂务公开:值得人们拍手称好

  “国有企业有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我们目前虽然困难,但职工队伍稳定。”在哈尔滨电缆厂采访时,该厂厂长这一席话给记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开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并不新鲜。最早可以追溯到苏区时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九大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一切企业都应毫无例外地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随后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党委条例、厂长条例、职代会条例则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予以确定,并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

  遗憾的是,尽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厂务公开的推行,进一步丰富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内涵和形式,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全面推行中不断得以巩固、规范、深化和提高,但在不少地方和企业,其往往被贴上计划经济的“标签”而得不到很好的传承。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由于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没有真正内化为领导和决策者的自主意识,并在实践中转化为自觉行动,其结果导致改革改制中民主决策程序履行不到位甚至缺位,职工权益、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等各方俱损。

  据报道,2003年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涉案比例高达41.5%。这些涉案人员的不法行为大多与国企改制有关,主要表现为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等。

  在这一视角出发,无论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高调,还是全总对工会组织源头参与国企改制的主动,都有着远远超过行动本身的积极意义,值得人们为之拍手称好。

  政策链接

  改制企业要及时向职工公布改制方案和各项企业资产,操作必须公开透明。

  ———据国资委2005年6月9日举行的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透露,国资委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负责人增量持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政策、改制方案、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债权债务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国有资产流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综合考虑职工在改革中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改制成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跨省(区、市)、跨地区的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也应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和方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办法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摘自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全总2005年3月28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摘自《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2月16日发出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乔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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