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监督责任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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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9:58 北京日报 | |||||||||
近年来,东城区委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责任制及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使干部选任工作从推荐提名、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全过程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监督工作落在实处。 一是实行推荐工作责任制,在推荐环节上做好监督工作。为规范民主推荐程序,从2002年开始,东城区委在全区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全面实施了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工作
二是全面准确识别干部,在考察环节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几年来,为防止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出现失真失察,东城区委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干部考察工作从程序到内容、从方式到方法均作出具体规定,把落脚点放在防止考察失实失真上。在考察上,不断创新考察方式,尝试将模糊数学理论运用到干部考察工作中,同时借鉴国内外对人才测试的先进手段,对考察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区委把这些测试结果,作为合理配置干部的参考依据。明确规定考察组成员对考察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考察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区委组织部建立了干部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的每名干部都要在考察报告上签字,并实行责任倒查,考察组全体成员都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三是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在决定环节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东城区委在干部的任免环节上,坚持严格的会议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保证选准用好干部。从2004年年初开始,区委对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进一步提高了干部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规范决策行为,区委还研究制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同时,重点突出区委一把手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所任免的干部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