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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雇用者可申请司法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19 每日新报

  法院受理临时工人身损害赔偿案增多张家民郭儒村马志国

  记者从法院获悉,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对临时工的安全保护,发生损害后又拒不承担责任,致使法院受理的临时工人身损害赔偿案呈上升趋势。在法院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时,用人单位往往又以种种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临时被雇用人员,在事发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援助。

  运送电器猝死楼

  道马某系甘肃省镇原县人,2004年来津打工。事发当日,马某从同乡王某处得知,为电器商场送货的一家搬家公司需要临时搬运工,于是便和王某等人一起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要求为公司送货。

  当日中午1时许,家住南开区某小区的李某听到楼道里“咚”的一声响,即同客人一起出来观望。他们看到送货的马某被一台电视机压在底下。大家将电视机从马某身上移开。马某欲站起来,但随即又倒下了。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马某已停止了呼吸。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搬家公司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8万元。法官表示,马某受雇于搬家公司,在送货上楼途中死亡是不争的事实,故应认定马某是搬家公司临时雇用的搬运工,是在送货服务中身亡的。被告搬家公司作为雇主,在招聘临时雇用人员时,对受雇人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因此,该公司对受雇人马某在劳动中的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脚踏空多处摔伤

  男青年杨某在某电器商场一楼销售电脑。商场经营场所三楼扶梯出口处的地面有一个直接贯通一楼与三楼的空当。该处覆盖着一块布,没有任何提示标志。事发当日10时许,经理让杨某到三楼搬运货物。杨某到达三楼扶梯出口处时,一脚踏空,从三楼摔至一楼地面。当天,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腰部骨折,其他部位多处粉碎性骨折,杨某住院近300余天,花去治疗费7万余元,商场为其垫付 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商场赔偿杨某剩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9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销售电脑时,被经理叫到三楼搬运货物,导致杨某不慎从三楼掉下摔伤,商场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临时工可申请司法援助

  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受理的临时雇工人身损害案呈上升趋势。一些用工单位在雇用工人时,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保障,忽视安全保护。但据南开法院法官介绍,用工单位这样做其实是徒劳的。实际上,工人只要到雇用单位上岗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讲,就与雇用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了事实的法律义务。雇工发生身体伤害后,雇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要注意对临时工的安全保障,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即使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了免责条款,强行推脱责任,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法官提醒临时工,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人身损害时,最好现场报案,并尽可能得到同事的现场证明,而且要保留好给单位打工的证据,如工资单据、运货单据等等。当不得不提起诉讼,但对法律程序不了解,而且确有经济困难时,可申请司法援助,援助机构会指派人员为临时工打官司。

  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马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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