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执法系统打造“阳光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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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0:3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广州7月19日消息(记者邓文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信息。今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获知涵盖执行全过程的十七种信息。 这三种渠道是: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形式;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
《规定》着重规范了重大执行事项审查应当听证的六种情况: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执行事项。 规定还明确: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或者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答辩理由、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审查结果和法律救济等内容,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对那些拒不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案件需要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等措施项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十七项予以公开的内容,对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将对规范执行行为、打造阳光执行发挥重要作用。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李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