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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碧:鼓励、引导东部地区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28 人民政协报

  一、鼓励和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是东、西部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抓住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转移机会,发展了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率的发展,给东部地区带来的制约矛盾也凸显出来。东部
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将是大势所趋。

  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是西部地区的当务之急。而承接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则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西部地区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劳动力成本低,加上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初步具备了承接东部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西移的条件。

  西部承接东部转移的产业不可饥不择食,东部产业的转移宜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资源、原材料或市场在西部的企业来说,即使西部的运输成本高一些,产业配套少一些,利用优势,将产业转移也可有所作为。一方面,这些企业可以利用西部相对丰富的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就地取材、就地消化、就地增值、就地销售,会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西部一些地方,食品、纺织等产业甚至还没有自己的品牌,东部成熟的产业转移过来,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二、尊重市场规律,通过政策引导,创造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的机制和环境

  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不能采取行政手段,但政府要有政策,要创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市场机制和政策环境。可以从四方面考虑。

  一是要严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土地、劳动力政策。

  明确在东部地区新办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不能同其他高技术产业一样享受土地优惠;更严格些,可对限制性劳动密集型的在建设用地上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再布局。东部的劳动力政策,特别是社会保障政策要严格起来,落实下来,在适当提高工资标准的同时,只要严格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企业的用工成本一定会大幅提高。这对保障工人利益,对促进产业转移都有好处。

  二是实行东、西部有差别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准入“门槛”。

  目前,除国家明令禁止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外,产业准入“门槛”对东部和西部几乎完全相同,西部缺乏产业准入政策优势吸引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可考虑对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行业准入标准、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统一达标的前提下,以产业导向目录为基础,结合东部的实际,相应提高“门槛”,引导这些产业到“门槛”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发展。

  三是从能源和资金上为西部地区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便利条件。

  西部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但这些地方能源供需矛盾却很突出,制约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主要原因是用量限制,大量油气资源流向东部。建议国家在现有计划不变的基础上,对每年的增量由产地省一级政府制定用气计划并进行分配,从用量、出厂价格上首先保证西部地区的使用。

  在西部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都有融资难度大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西部大多数地方贷款余额增长慢,存差很大,资金大量东流。在资金问题上,国家应当对在西部地区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给予一定支持,让东部的企业愿意去,去了能够发展快。国家可允许地方成立担保机构,并通过对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四是西部地区自身要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西部地区的政府要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的准备,缩小东西部投资环境的差距。地方各级政府要讲求诚信,要通过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让企业来西部发展更好,更能赚钱。

  三、西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要重点推进,不能遍地开花国家要鼓励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要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西部省区可考虑先选择有基础的市县,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导向,设立产业转移试验区。在这个过程中,东、西部政府间可搞些对口协作。力争通过几年的发展,辐射周围地区,并由此逐步带动西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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