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河南设定3条“高压线” 立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2:19 光明网

  加班须支付加班费

  欠薪要加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必须办理

  保障子女平等入学

  安排专项培训经费

  18日下午3点,郑州天气异常湿热,在燕凤路一处建筑工地上,正在干活的工人们挥汗如雨。来自濮阳市梁庄乡48岁的孟繁增告诉记者:“听说省政府专门为我们这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出了一个法规,保护我们,这真是大好事!”孟繁增所说的法规就是《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4日,河南省省长李成玉签署政府令,宣布该《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据悉,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河南是个劳务输出大省,2004年河南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达1411万人,其中省外输出约占一半。今年上半年,全省已转移农村劳动力1507万人,占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总数的53.8%。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余兴成说,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从今年4月20日开始,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几经讨论,终于定稿。

  《办法》给用人单位设定了3条“高压线”: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报酬、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人员经济补偿———谁触碰这3条“高压线”,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办法》规定,延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建筑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就业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非法收取其他费用。

  为让农民怀揣一技之长去打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技术工种以及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曲昌荣)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