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再审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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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4:33 法制晚报 | |||||||||
职工与企业谈判可以请外援帮忙 本报讯职工要求与企业“谈判”,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外援”作为谈判代表。今天上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21次会议上,《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进入二审。
协商代表可请“外援” 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提高谈判的水平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是开展集体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关于聘请“外援”作为协商代表的规定。 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 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协商代表选派要征求民意 针对原草案关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的规定,为了使协商代表的产生更加民主,草案修改稿中增 加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的规定。 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 上职工同意。” 行业组织也可签集体合同 考虑到一些非公有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属于“弱势群体”,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这类企业自身签订集体合同难的问题。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有关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参照本例执行的规定。 即:“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参照 本条例执行。” 新闻背景 目前本市有6000多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135万人,但绝大部分集中在国企和集体企业。因此有必 要通过立法推进非公有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本版撰文/李洁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一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 人大新规 封杀代表“徇私”建议 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内容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案件 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其他不应当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