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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立法放“热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6:07 深圳晚报

  我市拟立法放“热假”

  气温超40℃应停工38℃以上严禁加班

  本报记者陈娜实习生廖莹报道尾随着势力减弱的暴雨,近日持续的高温已经让深圳无处躲藏。在这样炎热的天气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适时举行高温劳动保护专家论证会
,拟立法给全市员工放“热假”,实施“高温关怀”。近日来,高温天气下员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了解,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者保护的法规比较滞后,目前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订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该条例只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时隔45年,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脱节。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多方调研拟推出《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员工一个说“不”的法律依据。《办法》不仅规定了“停工”温度,还规定了高温保健费的发放等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将高温中暑视为工伤,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将按规定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气温超过35度必须保证午休时间《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注意劳逸结合,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高温作业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摄氏度时应停止工作;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作业;在35摄氏度至38摄氏度时确保高温作业员工在12:00~15:00休息,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高温露天作业每月补贴100元《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保健费及免费提供清凉饮料。高温保健费发放有分级标准,露天作业和经常在38摄氏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员工享受甲级标准;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员工享受乙级标准。甲级每人每月100元,乙级每人每月80元。高温保健费发放时间在每年5月至10月,不得列入最低工资。高温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法》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到来之前对高温作业员工进行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举办训练班,培养一定数量的中暑急救员。作者:本报记者陈娜实习生廖莹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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