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审议新禁放草案 五环路内划定为限放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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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6:24 北京晚报 | |||||||||
今天上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接受记者的采访。胡铁湘摄 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开始初审《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根据民意调查综合显示,本市约有七到八成市民赞成对燃放烟花爆竹适度放开。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初审后,还将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如果该法规中一些细节内容二审后还没有规定下来的话,政府方面可能会考虑推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代表意见 高扬代表对草案第10条提出意见,她认为禁放的地区一般为居民集中居住地,不管什么时间段,哪怕是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都不能在禁放区燃放,否则会造成安全隐患。 吴丽霞代表认为适当地放开烟花爆竹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延续,也是现代社会工作压力大、节奏强的情况下,对人们精神生活的调整和放松,因此她赞成在一定时间段,在一定适当的场合准放,但是她也指出对于破坏性强的爆竹品种应从源头上控制。 新闻背景 特别加入今年立法计划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实施12年了,但近年来市民群众要求政府适度放松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恢复节日传统习俗以增添节日气氛的呼声日益强烈。同时春节期间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逐年增多,执法难度加大。此外,随着上海、南京等一批国内大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相继解禁,社会各界要求政府能尽快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台新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禁放法规提出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计划中也“特别”地加入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这一“新成员”。 新闻调查 七至八成市民赞成“禁”改“限”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城八区调研情况及“首都之窗”政府网站的统计结果,赞成在春节期间有限度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数分别占了调查人数的92.4%、62.7%、69.6%;赞成禁止在一些重要的、危险性的、公众聚集的重点场所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占97%、95%、90%多;三项调查中分别有99%、90%、90%的市民赞成政府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草案还书面征求了18个区县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就执法问题多次征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就烟花爆竹销售问题,广泛听取外省市生产厂家、本市销售企业及零售网点的意见;并就一些难点问题征求了法律专家意见。最终,形成现在的修订草案。 草案内容1 五环路以内地区定为“限放区” 燃放地点原法规规定城八区为禁止燃放区。此次草案规定,五环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区,五环路以外为允许燃放区,限制范围比过去缩小,界限明晰,便于政府管理和群众识别。 燃放时间 修订草案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地区,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市民个人的庆典活动,如婚礼等,草案中没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允许规定。 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此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的罚款起始数额太低,建议将20元提高到50元。 草案内容2 七类重点场所周边禁放 为了加强燃放安全管理,草案将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等危险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医院、重要军事设施等七类重点场所周边,设定为在任何时候都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同时,法规还赋予了市和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地点的决定权。 草案内容3 限放区可设临时销售点 考虑到北京作为首都和历史文化名城,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草案规定本市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专营,对进入本市销售市场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做出规定。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可处货物总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针对在限放区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为方便群众购买安全合格的烟花爆竹,草案规定在限放区可以设置临时销售网点。同时,要求临时销售网点的经营者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停止销售并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草案内容4 燃放行为规定“四不得” 修订草案的另一大重点内容是关于“燃放行为的管理”,草案针对燃放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规定了“四不得”: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草案内容5 烟花爆竹不能随便储存 考虑到首都特殊地位,草案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草案内容6 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燃放的保护性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建议增加烟花爆竹包装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保护性规定,即“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