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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自首被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昨日上午,曾在合肥某公司任职的丁某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处犯有挪用资金罪,因为丁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携赃款投案自首,被法院判以免除刑事处罚。

  丁某曾在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04年6月3日,他利用职务便利,将为公司收取的2万元货款用来支付私人的购房款。后来,丁某因故离开该科技公司,这笔款项的挪用终于东窗事发。2005年5月9日,丁某携带赃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认为丁某悔
罪表现很好,所以最后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杨联文徐红梅)

  作者: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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