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系冤案首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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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2:12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武汉7月19日电 在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工作的角度看,要汲
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说,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查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 再者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案件回放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始末 1966年3月出生的佘祥林居住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6月,佘祥林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28日,曾被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当地一片哗然,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表明为错案。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被取保候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