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重大交通事故将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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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2: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穴草案?雪》昨天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穴草案?雪》,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从昨天开始到8月18日。
按照《草案》规定,本市将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当于当日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一周内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草案》还特别明确规定学校应做到的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这在现行规定中是没有的。《草案》规定,学校还应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在中、小学校中,应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学生。校车也将纳入学校的安全管理。 与现行规定相比,《草案》中不再对违反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如现行规定强调,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熏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草案》则罗列了单位可能发生的6种违反安全责任制行为,但都将由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或年度内再次出现的,有可能被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1到10日。市交管部门还将这些信息予以记录,并可在媒体上公布。 此外,《草案》还将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