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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首次界定“不当司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2:39 新京报

  并对其进行分类,且出台处罚方法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在昨日召开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市一中院在全市首次明确对法官的“不当司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成立专门案件质量检查室,检查这些“不当司法行为”。

  成立专门案件质量检查室

  一中院院长池强表示,“提高审判质量,就要从过去单纯看案件处理结果的对错,转变为关注审判过程中全部司法行为的规范性”,为此,该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出台《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偏离规范的“不当司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分类。

  据池院长介绍,案件检查室成立之后,一中院把最具有案件检查能力的50名审判长推向质量检查的一线,每天安排3名审判长轮流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检查案件的比例为随机抽取已审结案件的30%.审判长不但对案件结果进行检查,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一项,包括证据接收、庭审笔录、合议庭记录等每一个环节都将进行详细检查。

  审判人员不得拒收诉讼材料

  此外,一中院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向审判人员递交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审判人员必须接收,并为当事人开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审判人员拒收诉讼材料、不给当事人开具收据的,按照《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要求审判人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权,庭审中不得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进一步促进庭审公开,除开庭审理要公开外,对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友旁听。

  要求裁判文书完整表述当事人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充分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做到辨法析理。

  “不当司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方法

  类别不当司法行为处罚方法

  一类法官明知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因主观故意过错行由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

  为或严重过失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

  定,违反关于法官履行职责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的。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追究

  责任,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根据院里

  的有关规定扣发全年或半年督察考核奖。

  二类因未全面注意、恪守适用于案件的所有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向主管院长和业务庭长发出

  因主观过失的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的形式规定整改通知,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视情

  和实体法适用条件的规定的。节扣发督察考核奖。

  三类违反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相关业务庭发出整改通知,

  并视情节记入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业绩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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