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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6000元每月少缴300元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3:3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罗向明实习生李晶露) 从即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昨(19)日,成都市地税局公布了《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降低居民出租房屋作商铺等用途的税负。

  扣除修缮费再征收

  《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成都市征收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按新的规定执行,凡与《通知》不符合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之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通知》以月租金4000元作为分水岭,给出两套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其中,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800]×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租金收入×20%]×10

  %解读公式:出租房屋所得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起点,便不存在征收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房主按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在征收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时,如果能拿出建筑部门的房屋修缮发票,计算时先扣除修缮费,每月最高限额800元,扣完为止。例如,房屋修缮花了2000元,第一个月扣800元计算,第二个月还可以扣800元计算,第三个月只能扣400元计算了。

  征税不分房屋用途

  据介绍,在此政策之前,对个人房屋出租用作住房的,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屋用作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如商铺、库房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的政策不再区分房屋用途,主要是降低了居民出租房屋作商铺等用途的税负。

  解读政策:以青羊区某居民将房屋出租作商铺,月租金收入6000元为例(假设无修缮费用发生),在此政策执行前应该缴纳的各项税款为1802.4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749.4元;在此政策执行后,各项税款为1427.7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374.47元,减少的374.7元税款就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下降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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