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 一律征个税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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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赖庆媚) 出租住房、商铺所得租金都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规范出租房屋个税征收,根据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该局正式下发了《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调整:征个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都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本通知下发前所征收的税款一律不再退还。而在此政策前,对个人房屋出租用作住房的,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用作居住以外用途的,如商铺、库房、办公室等,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提醒:调整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税率的调整只是针对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用途的(即通常说的“民房商用”),营业税等其他税费依然按照原来税率征收。市民不要误认为今后居住用出租与非居住用出租所有的税费都一样。 利好:房东商家都受益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示例:商铺租金6000元少缴税300多元 以青羊区某居民将房屋出租作商铺,月租金收入6000元为例(假设无修缮费用发生),执行新政策后,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为:1、营业税,租金×5%,为3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1%、5%、7%),为21元;3、房产税,租金×12%,为720元;4、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公式,为347.7元;5、教育附加,营业税×3%,为9元;6、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为3元。以上税费相加需要缴纳1427.7元,而在此政策之前要缴纳1802.4元,减少的347.7元税款就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下降形成的。 据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出租商铺的税负将比过去有所下降,这意味着房主及租用店铺的商家都会从中获益,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商铺租赁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