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10万出险只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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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5: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刘畅实习生秦晴报道 “我实在想不通,当初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现在出了4万多元的事故,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一万多元。”昨日,钟先生打入本报热线反映。
据钟先生讲,2005年1月6日,他驾车路过彭州市隆桂路桂花大桥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一位老大爷撞成九级伤残。据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先生应赔付给伤者47569.34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1838.58元、误工费2917元、二次手术费40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8116元等。此前,钟先生在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险。而事故后,天安保险公司给他的回复是“赔款金额12132.70元”。钟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解。 昨日,记者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损失清单》上看到,保险公司经查勘后确定的核损金额为17332.43元,根据天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第24条规定“依据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比例与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主要责任为70%……”算下来的金额恰好是12132.7元。 记者注意到,上述条款中有规定,计算赔偿的依据是“实际损失金额”,但是保险公司却依照的是“核损金额”。就此,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理算组的工作人员邓某称,条款里的“实际损失金额”是“合理必要的费用”。就这一赔案来讲,事故产生的损失中就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而误工、补助等费用“均超标了”,在计算赔款时需要剔除。 对于这种解释,钟先生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损失金额”上玩文字游戏。他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