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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了大车祸领导责任要追究 北京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6:11 都市快报

  据新京报 一年内,单位两次被交管部门处以禁止机动车道路行驶的,单位领导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从昨天起至8月18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首都之窗和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到8月18日结束。今年该办法将施行,实施了15年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届时被废止。

  单位发生交通事故 追究领导责任

  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负责人介绍,新草案和以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更加详细和严密。其中,值得指出的是,草案特别规定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于当日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一周内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单位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处以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前款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交通部门可通过媒体公布死亡控制指标

  草案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草案规定,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向区县、系统分解并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学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不得评优

  草案要求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学生。此外,草案将学校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校车)纳入安全管理,并要求小学应按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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