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 有罪推定是首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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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7:2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昨日召开的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荆门市政法委表示:佘祥林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工作的角度看,要吸取执法不严、工作急功近利的教训;政法部门要深刻吸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的教训;要深刻吸取监督制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