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爱心”可以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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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7:2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枣庄7月19日讯枣庄20岁的姑娘杨运英在住院期间接受社会捐款6500元,枣庄市红十字会捐款10000元。日前,当其病愈出院时,枣庄市红十字会却将剩余的7000余元爱心款单方“冻结”。 一直在身边照顾杨运英的是其男友的母亲王燕英,她告诉记者,她儿子与杨运英一起去江苏怀安市打工,4月23日,杨运英在怀安市的住处晾衣服时不慎从二楼摔了下来,造成脾
但王燕英在到枣庄市立医院结账时,却被告知只给发票不给剩余的钱,医院方面说,剩余的7000余元钱已被枣庄市红十字会提走了。王燕英来到红十字会,负责人告诉她剩余的钱应该是红十字会的,当别人有困难时再捐给别人。 红十字会把钱收回的本意是,防止患者将没使用完的捐款据为己有,从而用这部分钱救助更困难的人。但即便是这部分钱应该收回,是否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呢?在没有同患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将钱单方面提走,这样势必造成患者在结算时出现押金与发票不能对账的情况,押金与发票不对账医院也可以给结账吗? 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的王历程律师说,红十字会的捐款是一种赠予行为,行为成立了就不能撤销,只有当赠予行为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时才可撤销这种事实上的合同行为,即违背捐款的意图时捐款人可将捐款收回。因此,红十字会单方面拿走剩余款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没有患者签字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就从医院将钱提走,这是一种冒领行为。医院应该与患者结算,在没有核实患者身份的情况下将钱交给红十字会,医院也存在过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也将成为被告。(张大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