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原因酿“杀妻”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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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08 东方网-文汇报 | ||||||||||||||||||
荆门市政法委公开总结教训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工作的角度看,要汲取执法不严、工作急功近利的教训;政法部门要深刻汲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的教训;要深刻汲取监督制约不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