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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修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26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绍林记者钟杰)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对条例的修改,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修改外,重点对有关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对有以上情形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核定使用再生水。”条例还规定:“农、林、牧、渔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再生水水费。”修改后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违反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修改后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对本市依法加大再生水利用推广力度、建设节水型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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