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修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26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高绍林记者钟杰)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对条例的修改,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修改外,重点对有关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
修改后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对本市依法加大再生水利用推广力度、建设节水型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