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元钱到底给了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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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28 每日新报 | |||||||||
“鬼屋”打广告竟拿希望工程当幌从未获授权已违反《广告法》规定崔楠 137×××××567手机用户提供信息(信息费 99元 +价值 66元宝颜美容美发美体卡): 一家名为“鬼屋”的娱乐场所拿希望工程当幌,招徕观众。
新报记者崔楠 昨天 15: 00左右女人街 一楼的观光电梯前立着“鬼屋”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有“您每购买一张门票,就为希望工程捐款一元钱”等字,很是引人注目。 “鬼屋”在商厦的4楼,门口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忙着售票。当记者询问该处是否在搞“购票向希望工程捐款”的活动时,自称是该店现场负责人的李先生摇头表示并不知情。李先生说,他只是现场负责人,对于此事并不清楚。记者问他广告牌上的“捐款”一事如何解释时,李先生还是一口咬定“不知道”,“牌子是老板立的,具体情况得问老板。”他说由于老板正在外地,无法取得联系。 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外联部部长马女士听完情况当即表示,作为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天津地区唯一负责“希望工程”活动的组织单位,他们从来没有授权这家企业以“希望工程”的名义进行售票活动。也就是说,这家企业是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以为希望工程募捐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马部长强调,只有经过青少年基金会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使用“希望工程”字样和标志。基金会工作人员会对授权单位进行监管,以保证捐款能够按时到位,并资助给贫困学生。由于这家单位并没有得到授权,所以无法核实卖票所得款项是否捐赠给了“希望工程”。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于授权单位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果企业以产品销售所得的部分款项作为“希望工程”的捐款,他们一定会对这家企业的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产品才能参与活动。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也要对其规模以及服务内容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这家“鬼屋”的规模和经营内容来看,根本不会通过审核。 工商部门表示,这家企业在没有获得“希望工程”授权的情况下,就在广告上使用“希望工程”等字样,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新报记者崔楠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