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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全得用再生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28 每日新报

  节水有了法律保障自来水不能随处用张志方李海燕

  新报讯【通讯员张志方记者李海燕】为了给天津建设成节水型城市提供法律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今后,凡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且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必须使用再生水冲洗道路、车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条例还明确指出,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
交纳再生水水费。

  据介绍,此次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对有关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条款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城市绿化、冲洗厕所、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需要的,应当使用再生水。此外,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以及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也要使用再生水;农、林、牧、渔业用水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不按规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将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据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今后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将特别核定使用再生水。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排水管理进行了新规定,凡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占用路堤新建或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建设单位都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谁擅自施工或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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