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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内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9:57 北京青年报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昨一审———

  本报讯今后,人大代表提建议也要“避嫌”,凡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内容,都不能再写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对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和
办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为了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以及公正性,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划出了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即“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等六方面内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意见具体。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出的,必须字迹工整、清晰可认,准确填写代表证号码并亲笔签名。”在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时,“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针对承办建议“解释多,措施少;重答复,轻办理”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承办单位着重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应该尽快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明确解决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作者: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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