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许可今起联网核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03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记者从商务部获悉,为使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定从今天起在全国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
据介绍,临时许可证纳入2000年进出口许可证海关联网核查系统,除临时许可证证号采用其自有排序规则外,其他各项的格式文本、数据传输方式均沿用出口许可证管理模式。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海关在核对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一致无误后,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海关核对临时许可证与报关单有关书面和电子数据内容时,应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须与临时许可证上的出口商一致。其次,由于临时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在办理验放手续时,以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另外,从今天开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办法》还规定,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经营者已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