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警灯今起开始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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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22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 广平 通讯员苏强)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为规范特种车辆对报警器及警灯的使用,今日起,我省新版《特种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开始正式核发,此前核发的《使用证》自2005年10月1日起废止。 根据规定,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之间不可混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单位持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向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申请
《使用证》应当随车携带,与机动车行驶证一并使用,有效期三年。使用单位应当每年5月份到所在地交警大队、支队进行一次审验。 按照此次新规定,警车要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消防车要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救护车要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工程救险车要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应急救险组织、机关的领导指挥车安装警灯,各行业只限一辆,车身颜色不作统一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