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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罕见的购房肉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32 时代信报

  中国银行江北支行138名员工由单位出面“团购”银鑫地产开发的楼盘,其间数次更改协议,但最后他们还是没能 住上已交定金的新居。银行方面认为开发商蓄意毁约,开发商却认为买房者是自动放弃。

  和单位上其他同事一样,李明(化名)在大喜大悲中,被这个购房噩梦折磨了快两年了。

  李明是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的一名普通青年职工。2003年下旬,李明得到江北支行通知,为了解决职工的 住房问题,全行职工均有资格,以1530元/平方米的低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花园9号地段, 由重庆银鑫科技集团公司旗下的银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美商品房(建成后命名为银鑫·碧海龙庭)一套。据李明介绍,整个 江北支行,此次参与购房的职工有138人,而这138人与银鑫房地产公司达成双方一致协议,每人每户都交纳了4.3万 元到4.5万元不等的定金。

  138名员工仍充满希望地等待着房子完工以后,乔迁新居的那份喜悦。

  “房子在当时来看,价格还算便宜,位置也还可以,面积也大,当时心里确实挺高兴的,就等着2004年底交了房 ,就可以完清手续,搬进去住了。”李明说,“本来是好好的一件事,哪晓得后来会成这样呢?”

  2004年初,银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国银行江北支行提出,由于当时的钢材、水泥等等原材料价格暴涨,甚至超 过了他们的预算,涨幅达到了55%。房子若按原来双方预定的153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银鑫公司必将受到损失。因 此,银鑫公司决定将房价提高到1978元/平方米进行出售。

  “我们也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反正就听单位里的人说是因为钢材涨价,(银鑫)才将房价提高了。”李明说, “但是,当时一想,就算把房价提到1978元/平方米也不算特别高,还在我们职工能承受的范围内,而且,我们向一些人 打听过,每年这个时候好像钢材确实要涨价,所以后来还是同意了这个价格。”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到了2004年年底,协议交房的日期,银鑫公司再次向中国银行江北支行的员工发出 通知,说明到2005年6月底才能交房。

  为了能拿到房子,中行的138名职工在第三次协议上签了字,同意了银鑫房地产公司的要求。

  由于这138名中行职工属集体购房,因此不方便与银鑫一对一进行协议,于是,职工们便委托中国银行江北支行副 行长李平作为委托人,与银鑫公司进行协商。

  记者在一份委托协议上看到,江北支行现任行长李国模及副行长陈建波等人的名字赫然在目,而委托人一栏则签着李 平副行长的名字,附在协议里的是江北支行138名职工的集体签名。

  2005年1月16日,银鑫房地产公司向江北支行发出通知,要求职工们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到公司售房部完清购 房手续,同时,银鑫公司声称,因为公司拖欠建筑方重庆第六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因此,要求购房职工用现金一次性付清房款 ,不得采取按揭方式。

  这份通知让职工们很生气,“一次性付款”无人理睬。

  随后不久,银鑫公司将购房通知用特快专递再次送达了江北支行。记者在这份通知中看到,与前一次有所不同的是, 银鑫公司在此次的通知中写道“因拖欠工程款,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故希望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房。”

  “希望”二字影射出,,这时银鑫公司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中行职工一定要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按揭的方式进行购 房。

  然而,正是基于头一次通知送达时遗留的不满情绪,当这第二次购房通知再次送达委托人李平副行长手中时,李认为 “再次通知”的内容与第一次购房通知无异,于是在还未拆封的情况下,将购房通知原样送回了银鑫公司,同时,在协议约定 的购房时间内未到银鑫公司办理购房手续。

  2005年6月,银鑫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未完清购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为由 ,将房屋另行处理,准备以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眼看购房协议即将成为一纸空文,中国银行江北支行的职工深感大事不妙。于是一纸诉状将重庆市银鑫科技集团公司 告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银行江北支行与重庆市银鑫科技集团公司究竟是 谁毁约在先,究竟谁该为职工不能如约购买到平价房而负责。

  银鑫公司花60万重金从北京泰正律师事务所请来的两位律师在法庭辩论时称,“正是因为银鑫公司再次送达的购房 通知未被拆封便被退回来,使138名中行职工不知道通知内容已经做了更改,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说,中国银行江北 支行的副行长李平,作为138名职工的委托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律师,我们很同情中行职工的遭遇,但是,法律 毕竟是公正的,我们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进行。”

  职工们认为,银鑫公司就是看到龙湖周边的房价都开始上涨,所以早就想把房子卖了,才故意设了一个圈套,套职工 的钱,说是什么定金,其实就是他们工程的启动资金。”

  据了解,银鑫公司将该栋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卖给了泰国正大集团,收益达到上千万。

  “正是看到有了这种可观的效益,所以说银鑫公司才想把塔楼部分也卖了。但是,又要造成是中行职工毁约的效果, 就设了一个圈套。”在中行职工眼里看来,整个事件非常清楚,“就是一个私人老板见利忘义的举动。”

  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楼盘银鑫·碧海龙庭,毗邻重庆有名的高尚住宅区龙湖花园。银鑫公司还引进现居于世界5 00强企业之一的泰国正大集团,在其塔楼部分开办了著名的“易初莲花”超市,周边人气很旺。

  基于这样的商业效应,开发商究竟是不是像中国银行职工们所说那样,后悔了当初的低价协议,想单方毁约,将塔楼 易主呢?

  开发商大声喊冤枉

  记者拨通了银鑫科技集团公司监察室主任尼亚卫的电话,很意外地,对方竟然爽快地接受了采访。

  “整个购房计划其实是中行那边提出来的。”这是尼亚卫的第一句,“因为江北支行的李国模行长跟我们唐鑫政董事 长关系很好,可以说是莫逆之交。李行长马上要到任了,在他任期的最后时间里,他也想为支行的职工做点实事,又因为跟我 们董事长关系比较好,所以就找到我们,希望从我们这里帮职工买到平价房。正是基于这种种关系,所以我们才答应帮他们开 发这样一座楼。”

  对于为什么会与中国银行江北支行发生根本分歧,尼亚卫是这样解释的。

  “我们公司因为钢材涨价调整售房价格的时候,是由中行的领导出面向员工做工作,虽然他们后来是勉强同意了,但 是,我们已经感觉到,中行的领导已经驾驭不了这些员工,为了怕以后出问题,我们就去中信银行签订了买房的按揭协议,没 在中行办理。”尼亚卫说。

  就在这以后,银鑫因为未付清承建方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因此要求中行的职工一次性交纳购房款。在第二次 通知送达的时候,有关委托人认为“这个再次送达的通知与第一次通知无异”,于是在还未将信拆封的情况下,便原件退回, 使得中行职工在后来延误了协议中的购房时机。

  截止约定的2005年2月6日24点,中国银行江北支行仅有刘益一名职工前去办理购房手续。尼亚卫说,这名职 工并没有看到银鑫公司两次送达的购房通知,而是因为关心房子的情况,经常与公司售房部联系才得知,并办理了购房的按揭 手续。

  2005年3月3日(农历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三),中国银行江北支行的职工要求按原计划买房,但均被告知丧失 买房资格。作为买卖房屋的直接管理单位,重庆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土地资源局牵头,对两家单位进行协商、调解。

  团购房有法律风险

  团购作为介于单位分配与完全商品房市场之间的一种购房形式,在实践中正暴露出很多潜在法律风险。团购大致有两 种形式,一种是置业者自发组团;另一种是单位组织职工组团。后种方式比较多见,即单位作为职工受托人,代表本单位职工 集体购买开发商多套房屋,低价购买。在整个环节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开发商以种种方式悔约改售更高出价者,以及由 于单位没有履行好委托责任而导致的冲突与矛盾。

  著名的房地产律师朱克非认为,根据2004年团购房的销售成绩来看,失败的占多数,究其根本原因是,买卖双方 不信任造成。

  朱克非说:“团购的诞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因为楼盘增多导致市场正从卖方市场走向对等的市场。同时,开发商 的一些恶劣表现,让业主们必须选择团结。但是,无论是误解还是有意,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心理上都排斥团购,销售和老板们 会认为,团购的口子一旦打开,业主们会诉求无限的,甚至得寸进尺,所以对团购总是打压和谨慎有限的接受。互不信任,这 是阻止团购良性发展的一个鸿沟。既然缺乏信任,买卖肯定成了云里雾里。”

  同时,朱律师还认为,另一方面,买卖过程中开发商的侵权往往是可以预期的,此时的任务是避免风险的发生,而不 是维权的斗争,买卖双方过早进入“肉搏”,事实上更不利于买主。

  一位江北支行的员工私下告诉记者,他为单位里某些人的举动感到可笑,“简直像是小孩在耍脾气一样。再怎么,这 么大的事情,要诉诸法律的事,怎么可能说不签收(购房通知),就不签收?最可笑的是,居然不拆封、看都没看的情况下就 退回去?为什么做事情这么草率?现在,我们的房子有可能得不到了,如果官司输了,谁来为我们负这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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