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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陪审员意见 被告免刑回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由于陪审员的意见,法庭依据司法解释,对一个原来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免于刑事处罚。昨日上午,温江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宣判,非法制造黑火药100多千克的税启忠免于刑事处罚。被告回家喜出望外

  为办丧事放“铁铳子”的税启忠制造黑火药150千克,被控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制造黑
火药5千克以上,属情节严重,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陪审员李道星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情风俗,判10年以上实在太重”,本案由此延期宣判(本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该案在温江法院第三次开庭,控辩双方最后补充了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之后,法庭当庭宣判,税启忠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由于刑事判决要在10日以后生效,昨天下午,税启忠就根据法院判决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了家中。

  对于这个判决,税启忠喜出望外,对记者连称“法律是公正的”。税启忠说,他不懂法,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制造火药违法。“法官告诉我,我的情况有可能判10年以上。现在回去再也不会随便造火药了。”免于处罚有法可依

  对于自己的意见在案件审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陪审员李道星说这主要是法庭适用了一个司法解释。“我当初也只是凭感觉提出判10年实在太重的。”李道星说,放“铁铳子”在民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为此制造火药人们也意识不到有多大问题。意见提出后,合议庭进行了慎重的讨论。后来找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院的通知(法2001第129号),为了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火药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税启忠的情形正好符合这种情况。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该案办案检察官徐秉超认为,免于刑事处罚难以起到对此类犯罪的警示作用,因为大量制造黑火药的确有巨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徐秉超说,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存在漏洞。从轻判处是在10年以上从轻,至少也得10年,免除处罚就是马上放了,这中间出现了明显的缺漏。但是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适用法律,我们不能随便自己理解,做出10年以下的减轻判决。检察院是不是抗诉还要集体研究。本报记者杨在文新闻链接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以刑法规定应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情形为例。从轻:就低不就高,判3年或者4年就是从轻处罚,判9年或者10年就是从重处罚。减轻:在3年以下判处两年或者1年有期徒刑就叫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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