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大交通事故要问责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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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4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一年内单位两次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单位领导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从昨天起,《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到8月18日结束。 《办法(草案)》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
如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轻伤多人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重伤三人以上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挂牌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年度内再次发生这种情况,可以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至10日。 《办法(草案)》特别提出,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于当日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一周内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