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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率先恢复强制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58 扬子晚报

  黑龙江讯记者1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从现在起,该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也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该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后,该省婚检率大幅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人口素质总体下降,将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在2005年6月该省召开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对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其中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的重新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这也就意味着今后该省将按照新修订《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新《条例》已经颁布,但是否能真正实施目前还是未知数。6月初,该省卫生、民政、财政、司法等七部门就此问题曾召开会议讨论。大家均认为强制婚检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口素质,造福社会。

  另据了解,该省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条例》中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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