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是导致冤案主要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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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4:50 新民晚报 | |||||||||
荆门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杀妻”案教训 据新华社武汉7月19日电(记者张先国)在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说,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