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8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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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7:25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玮) 昨日,记者从呼市房管局了解到,《呼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的商品住房。该《办法》规定,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应向呼市房产行政主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条件是:具有呼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面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条件的限制。而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家庭人口在3人的可以购买90平方米左右的中户型,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可以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大户型。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